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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健身气功管理的通知
查看次数: 添加时间 2011/5/15 8:36:13
  

各地、州、市体委:
  中共中央宣传部等7部委于1996年8月5日发出了《关于加强社会气功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健身气功由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要组织制定关于授功和从事气功医疗人员的资格审查等制度,授功、行医者必须经考核后,持证才能进行活动。”为此,国家体委于今年2月发布了《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和《健身气功师技术等级评审办法(试行)》。对加强健身气功的规范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现将七部委的“通知”连同这两个“办法”一并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健身气功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要遵照7部委“通知”和国家体委两个“办法”精神与宣传、卫生、民政、公安、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健身气功的管理,保证健身气功活动依法健康有序地发展,在推进全民健身运动中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二、所有从事健身气功活动的气功师必须进行等级评定。为使评定工作顺利进行,从现在起,着手对健身气功社会团体和健身气功功法进行普查登记,对从事健身气功活动的气功师重新予以注册登记(附表)。并请在今年6月10日以前完成。普查登记表请于今年6月15日前汇总上报省体委群众体育处。凡未到当地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者,不进行健身气功师等级职称资格评定。
  三、及时举办骨干健身气功师和健身气功社会团体负责人培训班,学习七部委“通知”和国家体委两个“办法”,加强健身管理的法制观念。各级各类健身气功团体和健身气功师都应依法接受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和管理,并及时到当地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申报健身气功等级评定。
                 湖南体育运动委员会
                      1998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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