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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气功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查看次数: 添加时间 2011/4/27 15:39:0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健身气功研究工作的管理,使之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健身气功研究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唯物辨证法为指导,严格地通过科学研究来进行,坚决反对唯心主义和愚昧迷信。其目的是以科学研究成果的传播推动健身气功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第三条    健身气功科研课题的管理是加强健身气功科研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各科研管理部门、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按照课题研究工作的重点,依据本办法,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第二章    研究范围和立项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确定的研究范围是健身气功的科学研究。目前阶段的重点是进行应用基础研究,尤其是健身气功功法及重大应用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进而探索健身气功的健身机理。

    第五条    课题立项的原则

    1、研究目标明确,理论依据充分,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先进,研究方案可行,近期内可取得预期成果或可望获得新的科学发现。

2、申请人及课题组主要成员对该研究领域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承担单位应具备深入开展研究工作的基本条件,即有一定数量相关研究成果和一定研究资料准备,设备基本完备,研究对象落实,课题组成员分工明确。全额拨款课题所在单位能为其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资助课题所在单位还要具有基本的经费保障。

3、经费预算合理。

4、所有课题研究人员承担的课题不得超过二项。

5、在一般情况下,所开课题的研究周期不得超过二年。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评审

 

第六条    课题申请者应具备的条件

1、有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善于运用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去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能把握健身气功科研的正确方向。

2、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职称;具有中级专业职称的申请者应在申请课题的研究领域内有较突出的成就,并经两名具有高级专业职称专家推荐。

3、应具备良好的思想素质,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能作为课题的实际主持人并担负实质研究工作。课题研究人员一般应组成课题组,由申请者担任组长。

4、课题的第一负责人应是课题研究的实际主持人,能切实承担从课题设计、实施到成果形成的实质性研究工作。

5、原则上申请课题不得超过二项。

第七条    申报科研课题的单位应认真填报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2、选题依据;

3、研究目标和主要研究内容;

4、项目的技术关键和创新点;

5、采取的研究方法、主要技术路线、试验方案及可行性分析;

6、进度安排;

7、预期结果;

8、现有工作条件和基础;

9、项目承担单位、写作单位和人员情况;

10、经费预算(含自筹经费、其他部门经费、拟申请资助经费及详细开支预算);

11专家推荐意见;

12、申报单位意见;

13、主要合作单位的保证;

14、相关部门意见;

15、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意见。

第八条    课题申请书的格式要求。申请书一律用A4型复印纸打印。字体要求是:题目用2号宋体;标题用4号黑体;正文用4号楷体。标题之间空一行。

第九条    课题申报单位要组织专家和相关学科、专业的学者对申请课题的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及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议,对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科研条件能否保证和预期目标能否实现,签署具体意见。经审查后,将《课题申请书》一式三份报送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北京市崇文区天坛东里中区甲14  邮编:100061)。

第十条    申报课题须缴纳评审费,每个课题100元,在上报课题申报书的同时,汇至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负责对申报课题进行复核审批。重大课题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课题安排意见。

第十二条    经审批同意列入科研计划的课题,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将通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接到立项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在申请书的基础上,根据批准通知,与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办理立项手续并签定《科研项目合同书》。不按期签定合同者,取消承担健身气功中心管理的课题的资格。

 

第四章    课题实施的管理

 

第十三条    健身气功科研课题立项后采取部分资助和全额资助两种形式,课题的具体管理工作以课题承担单位为主。目前以委托研究和志愿申请相结合。课题组织的主要步骤有:计划委托或志愿申请,单位审查,专家评议,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审批,签订合同,评审验收。

第十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每年年终对所管理的课题进行检查,年终检查的内容:

1、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计划投入了力量,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课题研究计划的要求;

2、在执行课题计划中取得哪些研究结果;

3、课题承担单位是否为课题的实施提供了必要条件;

4、课题经费是否真正用到了科研工作上,开支是否合理;

5、在研究过程中还存在哪些问题,有何解决办法。

课题的年终总结检查由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统一组织。课题负责人填报《年度检查报告书》后,经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检查考核签署意见上报。

第十五条    课题批准后不准擅自更改。在不违背课题计划内容的前提下,需要对原课题研究范围和重点进行调整时,由课题承担单位批准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备案。涉及到降低预期目标、减少研究内容、人员变更、终止计划实施、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课题负责人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调整变动的原因及调整方案,经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批准。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将撤销课题资格:

1、自获得批准之日起,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2、课题实施情况表明,承担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科研重要依据和科研能力,或难于取得研究成果;

3、课题负责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4、未经批准擅自变动承担人或研究课题;

5、课题组内部不团结,无法正常开展研究工作。

经批准撤销的课题经费,由课题承担单位负责追回,并返回健身气功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    因课题的研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致使研究工作无法进行而中止的,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课题承担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将情况报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按程序审批。凡无故中止课题者,不按期完成课题计划者,两年中不得申请新的课题,并追回所拨经费。

 

第五章    课题经费的管理

 

第十八条    课题经费由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下拨,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为保证课题按期按质完成,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预留每个课题批准经费的10%作为保证金,待课题完成后拨付。

第十九条    课题经费的拨款,根据项目资助金额和完成期限,按一次性拨款和分期拨付两种方式进行。课题经费的第一次拨款一般在课题承担单位接到立项通知并按要求办理完成有关事项后进行。以后各次续拨款在课题承担单位填报课题《年度检查报告书》的基础上,经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方能继续按期拨款。

第二十条    课题经费的使用范围,限于课题研究直接需要的费用,主要包括:

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费;论文印刷费);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的购置、养殖费);

3、仪器设备费(小型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4、协作费(指外单位协作承担研究试验工作的科研经费)。

课题经费不允许购置行政办公设备,不得用于出国和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一条    课题经费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权归课题负责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或挪用。课题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管理、财务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经费。同时,课题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要接受上级财务、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    课题承担单位可按每个课题获得的实际拨款额度提取10%(或15%)作为课题组织实施费(管理费),累计提取最高限额为五千元。主要用于:

1、本课题研究所需水、电、气等费用的补贴;

2、本课题组织实施中开展评议、验收和其它管理活动的开支;

3、按有关规定支付项目聘用人员(包括评议、验收人员)的劳务酬金。

课题承担单位必须按当年实际拨款额和规定比例提取,不得超前提取、层层重复提取或提高限额。

第二十三条    课题完成后,要按科研课题及鉴定的要求,在确认按时完成研究计划,并经经费决算批复,其课题结余经费可提取40%的劳务酬金,根据贡献大小发给课题组成员。提取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实拨总经费的10%(或15%)。课题如需延期完成,应提前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否则,预留保证金不再拨付。

 

第六章    课题验收和评议

 

第二十四条    课题按计划完成后,在三个月之内,应及时进行总结,填写《科研课题验收结题申请表》,并提交课题总结报告、研究工作报告,全套研究材料、研究成果目录、研究成果使用情况报告、经费使用决算报告等。课题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任务计划和项目合同书的内容进行审查、验收并签署意见后,由单位统一报送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提出验收结题申请。

中止计划实施、撤销和提前结题的项目,均按结题要求和程序,报送课题总结报告和有关研究材料及财务决算。

第二十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对课题的总结报告提出验收意见,作为评审新申请课题的依据之一。对不按时报送总结报告,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未取得研究结果的课题负责人,两年内不受理其新申请课题。对按期完成质量优秀的课题负责人,在新申请课题时,建议优先资助。

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的验收、结题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办法》的规定执行。验收、结题的具体工作由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负责组织。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管理的研究课题。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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